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準抗告狀(反貪腐)所載。
二、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許春風前向本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就104年度他字第9625號被告 羅瑩雪 等12人瀆職等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函覆之處分,嗣經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既係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應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為聲請,依上揭規定,即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且無從補正,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