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彭貞貞 被告 吳青香
李芳琪 黃琇鳳 毛瓊慧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105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瀆職案件,經原告彭貞貞提起自訴,然該案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自字第1號判決被告吳青香、李芳琪、黃琇鳳、毛瓊慧無罪及不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