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原告 李瑞玫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被告曾**、陳**、曾
**、吳**、王**、楊**、黃**、簡**、陳**、陳**、陳**、陳**、陳**、黃**之完整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特定本件被告曾**、陳**、曾**、吳**、王**、楊**、黃**、簡**、陳**、陳**、陳**、陳**、陳**、黃**之完整姓名,致本件就以何人為被告,尚有未明,起訴程式容有補正之必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