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王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當庭陳明,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訴外人 陳偉昇 拾獲,並提示兌現,而無法兌現,嗣經聲請人對其提起侵占告訴,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有本院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則相關公示催告程序即應停止進行,是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文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楊惠芳 │第一商業銀│106年1月17日│110,000元│JA0000000│││││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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