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鍾佳津 (原名 鍾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民國10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4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444│├──┼───────────┼─────────┼──┼──┤│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101│├──┼───────────┼─────────┼──┼──┤│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