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72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告 紀連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預納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紀連枝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12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60元,本院乃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