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周桂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明龍 、 何政賢 (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發支付命令,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本息,惟何明龍已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因原告係以被告繼承訴外人 何文來 對原告所負債務為由,主張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亦無從認定何明龍係基於個人關係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異議效力應及於他連帶債務人即何政賢。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