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谷素華 被告 黃惠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惠萍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谷素華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謝欣宓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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