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園西點麵│蘆洲區農會│104年7月25日│37,961元│0000000││││ 包店 許清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