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梁涴鎔 被告 田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