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軒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軒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軒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
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蘇軒弘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