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22號聲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被告 賴兆仁 即鼎公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4年
2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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