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47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王裕仁 被告 吳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只規定: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更生或清算程序終了以前當然停止等語,從而被告雖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已有聲請更生之事件繫屬,然該案迄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卷第35頁:承辦股辦案進行簿列印結果),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實無不得進行訴訟之限制。職是被告爭執:應俟更生結果再審理本案云云,信無可採。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理由要領。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