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4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