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林煌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行銷補貼款新臺幣2500元之釋明文件(請以螢光筆劃記, 俾利 本院審認)。
二、請補陳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優惠補貼款新臺幣1244元之釋明文件(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