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附民原告 吳春諠 附民被告 黃怡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745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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