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陳生賢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惠美 、 陳亭軒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50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蔡惠美、陳亭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