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601號上訴人 劉憓蓉
一、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01號與被上訴人呂宇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因上訴人減縮上訴聲明之範圍,故本院前於109年3月9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予撤銷,上訴人應補繳之裁判費數額應以本裁定所載之1,500元為準,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