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請人 許馥堂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股票附表中關於股票股數「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