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84號聲請人 張峻喨 相對人 謝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編號4本票伍紙』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編號4本票肆紙』。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原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編號4本票伍紙』,顯係『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編號4本票肆紙』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