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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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尹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360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