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印尼籍之被告甲○○訴請離婚,惟本院依職權查無被告之入境紀錄,而原告復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於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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