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丙○○被告乙○○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與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