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甲○○
己○○丙○○丁○○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被告庚○○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庚○○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