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玉選任辯護人徐朝琴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素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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