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 張錦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佩玉 等間因102年訴字第10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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