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映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29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披肩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調偵字第2977號被告邱映瑄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期滿,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披肩1件(107年度白保字第2371號),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映瑄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107年10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件扣案之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LV商標圖樣之披肩1件,確係被告販賣之仿冒物品,除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之外,並有卷內相關蝦皮拍賣網站列印畫面、訂單資訊、付款資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2月8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208009號函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106年度偵字第25077號卷第14、17至20頁背面、28至33、46至53、58至59頁),復有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列印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單聲沒字卷第9頁),則揆諸前開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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