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晋賢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叁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被告沈晋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期滿。扣案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1367公克,驗後淨重0.133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64頁)。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