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 蔡峯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釋而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本法規定審理;其上訴、抗告,亦同。」為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及第153條第4項第1款所明定。
二、原告不服法務部108年8月23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784880號函不予假釋決定,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於109年1月31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於新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109年7月15日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施行後尚未審理終結,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訴訟應由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原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下稱臺南監獄)執行中,已據本院向臺南監獄查詢明確,有電話紀錄在卷足憑,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南監獄所在地(設臺南市○○區○○里○○○村0號)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郭淑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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