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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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清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清林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