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公訴人即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忠(已歿)上列上訴人即公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108年度簡字第3001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0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程序審理,改依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正忠業於民國108年9月13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簡字卷第31頁)。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尚有未洽,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案既有上開情事變更,原審就被告科刑之判決,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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