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1年6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74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6月
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