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相對人乙○○印鑑證明上之印鑑蓋用出具之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家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相對人乙○○印鑑證明上之印鑑蓋用出具之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