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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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23號聲明人己○○
4樓丁○○乙○○戊○○○甲○○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全體於聲請書狀之簽章(請到院補正),逾期即駁回聲明。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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