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護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5年7月2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8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被告提出上訴狀,該案卷證已95年9月15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已非繫屬於本院,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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