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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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81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潘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貳拾壹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