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0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蘇騰豐 債務人 邱玉琳 即 邱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騰豐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邱玉琳即邱朋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7筆,計新臺幣(以下同)172,153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
6年8月24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1%=2.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蘇騰豐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72,15
3元,及自10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61%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