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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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翔俊(原名顧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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