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44號、第1842號、第1994號、第2003號、第2015號、第2156號、2164號、第2166號、第2178號、第2512號、第2892號、第2903號、第3021號、第3035號、第308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志雄共同犯竊盜罪,共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應依本院一○四年度竹調字第二二八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並應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前給付 徐俊祺 新臺幣肆仟壹佰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志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老李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謀議由謝志雄行竊便利商店內之酒類,再將所竊得之酒類交由「老李」變賣,所得贓款用以抵銷謝志雄積欠「老李」之債務,合議既定,由謝志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分別起意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4號所示之時間,分至附表編號1至編號24號所示之便利商店,徒手竊取便利超商內附表編號1至編號24號所示之酒類,藏放於隨身之包包內得手,嗣立即駕駛上開重型機車與「老李」會合,將所竊得之酒類交予「老李」變賣銷贓。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門市名稱)│竊得物品及價值│被害人│││(民國)││(新臺幣)││├──┼────┼──────────┼───────┼───┤│1│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600ML裝2│被害人│││月中旬某│段173號(統一超商世│瓶,共計1,100│ 林瑤竺 │││日│豐門市)│元││├──┼────┼──────────┼───────┼───┤│2│103年11│新竹縣○○鄉○○路80│高粱酒750ML裝1│被害人│││月中旬某│號(全家超商宏達門市│瓶,750元│ 黃正強 │││日│)││ 黃榆鈞 │├──┼────┼──────────┼───────┼───┤│3│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750ML裝2│告訴人│││月20日19│段36號(全家超商建興│瓶,共計1,500│ 吳佳旻 │││時44分許│門市)│元││├──┼────┼──────────┼───────┼───┤│4│103年11│新竹縣○○鄉○○街92│軒尼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20日20│號(統一超商源冠門市│、紳藍威士忌酒│ 黃佳斌 │││時15分許│)│各1瓶,共計1,7││││││70元││├──┼────┼──────────┼───────┼───┤│5│103年11│新竹市○區○○路149│ 麥卡倫威士忌 酒│告訴人│││月22日19│號(統一超商新揚門市│2瓶,共計4,350│ 李麗真 │││時40分許│)│元││├──┼────┼──────────┼───────┼───┤│6│103年11│新竹市○○○街○○號(│麥卡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24日19│全家超商)│1瓶,1,310元│ 曾婷姵 │││時58分許││││├──┼────┼──────────┼───────┼───┤│7-1│103年11│新竹市○區○○路2段│麥卡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26日19│64號(統一超商鳳美門│2瓶,共計2,900│ 陳莉綈 │││時51分許│市)│元││├──┼────┤├───────┤││7-2│103年11││約翰走路綠牌威││││月26日20││士忌酒1瓶,998││││時4分許││元││├──┼────┤├───────┤││7-3│103年11││軒尼詩威士忌酒││││月26日20││1瓶,1,668元││││時7分許││││├──┼────┤├───────┤││7-4│103年11││格蘭立威威士忌││││月26日20││酒1瓶,1,099元││││時10分許││││├──┼────┤├───────┤││7-5│103年11││約翰走路金牌威││││月26日20││士忌酒1瓶,1,││││時16分許││390元││├──┼────┼──────────┼───────┼───┤│8│103年11│新竹市○區○○路642│麥卡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26日21│號(統一超商民富門市│2瓶、58度金門│ 李豪致 │││時30分許│)│高粱酒1瓶,共││││││計3,650元││├──┼────┼──────────┼───────┼───┤│9│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750ML裝│告訴人│││月27日17│段36號(全家超商建興│2瓶,共計1,500│吳佳旻│││時56分許│門市)│元││├──┼────┼──────────┼───────┼───┤│10│103年11│新竹縣○○鄉○○路11│麥卡倫威士忌酒│被害人│││月27日18│1號(全家超商松林門│1瓶,1,450元│ 郭美智 │││時10分許│市)│││├──┼────┼──────────┼───────┼───┤│11-1│103年11│新竹市東區親仁里仁愛│58度高粱酒2瓶│告訴人│││月27日20│街30號1樓(統一超商│,共計1,500元│ 葉俊宜 │││時53分許│新親仁門市)│││├──┼────┼──────────┼───────┤││11-2│103年11│新竹市東區親仁里仁愛│ 蘇格登 威士忌酒││││月27日20│街30號1樓(統一超商│1瓶,1,390元││││時57分許│新親仁門市)│││├──┼────┼──────────┼───────┼───┤│12│103年11│新竹縣竹北市○○○路│麥卡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28日16│223號(統一超商強興│、58度高粱酒各│ 江春蘭 │││時18分許│門市)│2瓶、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酒1││││││瓶,共計4,849││││││元││├──┼────┼──────────┼───────┼───┤│13-1│103年11│新竹縣竹北市○○○路│蘇格登威士忌酒│被害人│││月28日17│2段105號(統一超商六│、麥卡倫威士忌│ 許琬玉 │││時0分許│家門市)│酒各1瓶,共計││││││2,900元││├──┼────┼──────────┼───────┤││13-2│103年11│新竹縣竹北市○○○路│約翰走路黑牌威││││月28日17│2段105號(統一超商六│士忌酒1瓶,1,2││││時8分許│家門市)│00元││├──┼────┼──────────┼───────┼───┤│14│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600ML裝2│被害人│││月30日13│段216號(統一超商新│瓶,1,100元│ 林峻廷 │││時許│康門市)│││├──┼────┼──────────┼───────┼───┤│15│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600ML裝2│告訴人│││月30日13│段36號(全家超商建興│瓶、高粱酒750M│吳佳旻│││時23分至│門市)│L裝1瓶,共計1,││││13時25分││300元││││許││││├──┼────┼──────────┼───────┼───┤│16│103年11│新竹縣○○鄉○○路1│高粱酒600ML裝2│告訴人│││月30日13│段128號(統一超商冠│瓶,1,100元│ 張雅荃 │││時41分許│華門市)│││├──┼────┼──────────┼───────┼───┤│17│103年12│新竹市○○○街○○號(│麥卡倫威士忌酒│告訴人│││月17日10│全家超商)│1瓶,1,310元│ 溫大鞍 │││時20分許││││├──┼────┼──────────┼───────┼───┤│18│103年12│新竹市○區○○路○○號│38度金門高粱酒│告訴人│││月17日11│( 萊爾富 超商凱旋門市│2瓶,共計1,500│ 黃千育 │││時29分許│)│元││├──┼────┼──────────┼───────┼───┤│19-1│103年12│新竹市○區○○路50│58度金門高粱酒│告訴人│││月26日18│號1樓(統一超商 晏丞 │2瓶,共計1,100│ 陳政光 │││時44分許│門市)│元││├──┼────┼──────────┼───────┼───┤│20│103年12│新竹市○區○○路521│軒尼詩VSOP威士│告訴人│││月26日18│號(統一超商 耀明 門市│忌酒1瓶,850元│ 蘇玉鳳 │││時51分許│)│││├──┼────┼──────────┼───────┼───┤│19-2│103年12│新竹市○區○○路○○號│58度金門高粱酒│告訴人│││月26日18│1樓(統一超商 晏丞門 │1瓶,850元│陳政光│││時55分許│市)│││├──┼────┼──────────┼───────┼───┤│21│103年12│新竹市○區○○路611│58度金門高粱酒│告訴人│││月26日19│號1樓(統一超商育賢│2瓶,共計1,100│ 羅玉嬌 │││時3分許│門市)│元││├──┼────┼──────────┼───────┼───┤│22│103年12│新竹市○區○○街○○號│58度金門高粱酒│告訴人│││月29日18│1樓(統一超商鑫旭升│2瓶,共計1,100│羅玉嬌│││時14分許│門市)│元││├──┼────┼──────────┼───────┼───┤│23-1│103年12│新竹市○區○○街○○號│金門高粱酒600M│被害人│││月29日18│(統一超商)│L裝2瓶、蘇格登│ 黃明 祥│││時32分許││威士忌酒1瓶,│(起訴│││││共計2,300元│書誤載│├──┼────┤├───────┤為黃明││23-2│103年12││軒尼詩VSOP威士│群,應│││月29日18││忌酒、百齡罈威│予更正│││時33分至││士忌酒各1瓶,│)│││39分許││共計2,240元││├──┼────┼──────────┼───────┼───┤│24│103年12│新竹市○區○○路○○號│金門高粱酒2瓶│被害人│││月30日18│(統一超商鑫旭升門市○○○○○路綠牌│ 陳勇彰 │││時13分許│)│威士忌酒1瓶,││││││共計2,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