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琨展 相對人宏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泉 相對人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秋泉」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秋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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