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17號聲請人 洪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洪守仁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父洪守仁為監護宣告,惟洪守仁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年6月18日死亡,此有洪守仁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蔡華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