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 何湯鳳美 (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何湯鳳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祥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
2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107年7月12日府經登字第10790917430號函、本院107年7月30日桃院豪民唐107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107年7月20日桃稅壢字第1077021242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7年8月8日竹監壢站字第10710167256號函、清算申報書收據聯、閎祥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8月9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72399077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5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6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