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459號聲請人 吳志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世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有誤?(應記載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三、提出相對人許世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