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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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聲請人 李秀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4+1)×34×10=5,10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與他人共同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3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房租6,000元、膳食費7,500元、通信費900元、交通費1,000元、生活雜項2,000元(包含水、電、瓦斯費、第
4台、管理費)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福利金147元之性質為何?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動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3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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