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家合 兼法定代理人 田天保
張莉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代理人 林伯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