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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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帝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及3475建號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