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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