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64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徐釆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杜寶瑤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