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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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上所列之「被告乙○」究為自然人抑或法人,若為自然人,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應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參照)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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