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偉峻
陳品憲
楊聖麒
陳智毅
秦邦皓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68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偉峻、陳品憲、楊聖麒、陳智毅、秦邦皓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